【判決結果】通信線纜因架設過低造成通行者絆倒受傷,誰負責?8月25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二審判決書送達一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華分公司因過錯侵權,承擔60%的責任,賠償原告陳沙長各項損失2.7萬余元;原告陳沙長、被告范如昆各承擔20%的責任。
【案情回放】2011年9月27日,江華瑤族自治縣人陳沙長租用范如昆的農用車,由范如昆駕駛,將購買的洗礦設備從廣東運回江華。駛入該縣大新村村道時,江華電信公司的3條通信線纜因架設過低擋住通行。陳沙長爬上車廂將線纜撐高,車輛在通過最后一根線纜時,陳沙長被絆倒受傷。陳沙長住院治療23天,花費醫療費用1.6萬元,經鑒定為10級傷殘。
今年4月,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江華電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承辦法官周小青介紹,此案屬物件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坍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周小青認為,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架空電纜及明線線條架設高度在農村土路上不得低于4.5米。本案中,通信線纜架設未達到4.5米高,并廢棄多年未回收,侵害了過往人車的通行便利權,并致事故發生,可以推定江華電信公司存在過錯責任。本案原告陳沙長、被告范如昆明知無法越過,卻強行通行,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溫馨提示】高度就是安全度。架設高空線纜一定要符合行業標準,莫讓通電通信便利危害通行安全便利。
4月14日,在青島萬達艾瑪酒店,沉寂了一年時間的劉耀平重新回歸...
家電中國網:老板電器作為中國廚電行業的第一品牌,售后服務是如...
Copyright © 2013 Power By Eforces All Rights Reserved 遼ICP備2025046929號 網站建設:易勢科技
家電中國網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