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因偷雇主天價手機被判10年的河南鄭州保姆張云翠案,12月28日由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重審改判為:被告人張云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11年10月,48歲的張云翠經人介紹到鄭州蘇某家做保姆。11月初,她盜竊蘇某岳父存放于蘇家的金戒指1枚,并帶回禹州家中藏匿。經鑒定,該金戒指價值人民幣8162元。12月2日7時許,她又將蘇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機盜走并藏匿在蘇家廚房內。次日上午,又將該手機埋入蘇家樓下的蘿卜坑內。后張云翠被帶至公安機關訊問,供認了盜竊手機的事實。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6萬元。
2012年6月27日,鄭州管城區法院審結該案,認定保姆張云翠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
這次重審中,法院認為,結合張云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閱歷,法院認為其當庭供述稱“以為該手機價值2000多元”屬實。認定被告人張云翠盜竊財物累計屬于“數額較大”,而非“數額特別巨大”,并依法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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