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則《意見》中,工信部首次對于運營商的校園促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了規范,要求尊重用戶自主選擇。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工信部要求,運營商不得與學校簽訂排他性協議(含口頭協議)。這里的排他性協議是指運營商與學校(或學校有關部門)訂立的、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獨家進入校園提供電信服務的合同。其主要表現形式有:在新生入學注冊報到期間或允許運營商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促銷活動的其他時間,要求學校禁止或者限制協議方的競爭對手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促銷活動。
事實上,在常年不衰的校園促銷戰中,“排他性協議”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校園市場一定程度上淪為“關系場”,后進入者很難入校促銷,因此屢有惡性事件曝光。同時,工信部要求運營商不得詆毀競爭對手,開展與競爭對手的通信網絡、電信終端設備進行對比的宣傳或者任何影響競爭對手正常開展業務的宣傳;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在錄取通知書中夾寄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SIM、UIM卡等)、業務宣傳資料等;另外,運營商不得收購競爭對手在網用戶的電信終端設備(含手機電池等)、電話卡等以及承建校園信息化建設項目時,不得強制校園用戶使用指定的電信業務或終端設備。
而上述手法在運營商的校園用戶爭奪戰中屢見不鮮。工信部表示,運營商不得借口已與學校方面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限制或損害校園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不得做誤導用戶的宣傳、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校園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園用戶選擇競爭對手的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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