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家電能通過正規渠道進行回收是民心所向,但回收企業若利益微薄,難免會打擊企業參與的積極性,更別說是賠本的活了。比如說,回收企業先行墊付給消費者舊家電的收購費用為40元,但待其企業把舊家電交至拆解企業時,拆解企業只給10元或者更少。生產企業在回收中產生的這筆“損耗費”由誰來承擔?
正式實施家電以舊換新政策之前,曾有業內人士樂觀估算,以新產品市場均價3000元左右計算,按照10%的標準補貼,每臺電器可獲得300元的補貼,2009年安排的20億元可拉動200億元的銷售額。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家電“以舊換新”在年內完成200億元的目標尚有難度。筆者以為,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在回收環節上價格偏低。
有關方面稱,家電回收是市場行為,交舊家電人和回收企業對舊家電成交擁有充分的自主權,雙方在議價時可參考公告價格。目前對自主權的開放尺度有多大還不得而知,但如果根據“參考價格”,多數消費者會以為他們送來的廢舊家電就值這些錢,一旦換新補貼政策過后,企業再按市場調整回收價,消費者就未必愿意把廢舊家電交至正規企業了。
此外,還有回收企業與拆解企業在數量上失衡的問題。據悉,廢舊家電回收之后都送到環保拆解企業處理,拆解企業要墊付給回收企業補貼和廢舊家電收購款,而補貼需要等待財政部門的下撥,周期較長,造成物流、倉儲等成本支出巨大。尤其那些受指定的小型回收企業出于成本考慮,對收舊行為開始縮手縮腳起來。
筆者以為,如果不解決回收企業和拆解企業之間的尷尬,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家電以舊換新政策的實施效果。盡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對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費用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措施,但筆者注意到該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此之前廢舊電器的處理依然缺失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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