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5月訂的空調(diào)7月送,空調(diào)漲價了
消費者劉先生反映,其5月26日于樊川某電器商行購買了兩臺格力牌空調(diào),總價6500元,已付款。當時劉某與商家協(xié)商,因為家里有事,要求商家7月送貨。商家同意,并記錄了送貨地址。
時間一晃就到了7月份的送貨日期,可是劉先生怎么也等不來商家該送到的空調(diào),多次催問后,商家卻一直在推托沒有劉先生要的空調(diào),并告知因為空調(diào)漲價,要求劉先生再加650元,才能送貨。為此,劉某不同意,雙方產(chǎn)生了爭執(zhí),氣不過的劉先生遂至江都工商局樊川分局投訴。
矛盾焦點:做生意為賺錢,商家絕不倒貼
接到投訴后,分局工作人員隨即展開調(diào)查。商家認為,劉先生是5月份定的貨,但是由于電器漲價,而前期的庫存已經(jīng)銷售完,現(xiàn)在產(chǎn)品全 是漲價后進的產(chǎn)品,不光沒有利潤的情況下,還要倒貼650元,只是要求劉先生補貼成本,自己不能做倒貼的生意。而劉先生認為,自己當時跟商家協(xié)商的,商家 也同意7月份送貨的,應該按照約定履行,自己不應該再給650元。雙方各持己見,不肯退讓。
工商調(diào)解:漲價屬經(jīng)營風險,應由商家買單
分局工作人員耐心地向商家講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買賣合同的履行問題。鑒于雙方的購買發(fā)票構成了買賣合同,雙方也 同意將合同的履行日期延期到7月份,進行了口頭約定,同時,漲價是屬于經(jīng)營風險,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由誰承擔,應當由義務的履行方即商家承擔。商家如不按 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侵犯了消費者劉先生的權益。
在工商部門的講解下,商家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同意履行合同義務,并且對自己無理拒絕劉先生合理要求的行為道歉。
在此,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大件商品時要注意與經(jīng)營者約定送貨安裝期限,注意商品的“三包”期限是以發(fā)票開具起始計算,送貨安裝期限不能過長。對經(jīng)營者借口商品成本增長要求加價的行為,要堅決說“不”,及時向工商部門投訴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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